论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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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东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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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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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我国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生产经营的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投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的规范和惩治,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条文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上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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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危害行为 主观要件 主体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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