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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毕利民.论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的可诉性[J].法制与经济,2009(6).
作者姓名:毕利民
作者单位:临安市人民法院;
摘    要:司法能否将教育权纠纷案件纳入审查范围,日益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作为特殊的行政关系,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接受司法管辖。在教育行政内部救济制度缺乏或不足前提下,司法权介入更是多了现实实践的需要,而非仅仅停留在法理的理论推导基础之上。司法权的介入,亦需要平衡与学术自由的关系,不至于灼伤学术自由花朵。

关 键 词:适格被告  制度成本  正当性  学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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