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修订民诉法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中还有不少不利于社会改革、不利于建构公正而富有效率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消极因素,如关系社会与人情社会,社会诚信度低,国企改革中利用合同等合法形式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当事人诉讼能力弱,地方保护主义,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等。这些消极因素将伴随着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因而在修订民诉法时,应当采取细化审判公开制度和回避制度,增设诚实信用原则,强化法官释明义务,完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增加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等相关对策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