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立法应避免越俎代庖——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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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晓蕾.经济法立法应避免越俎代庖——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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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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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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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立法须以实现经济法的调制功能为目的,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看出,将本应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放到经济法之中是经济法立法上的越俎代庖,会严重影响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更会影响民法原则的稳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有损整个法制。明晰经济法的特征,深刻体会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避免这种粗放式的越俎代庖的立法,让经济法和民法各司其职,互补配合,才能共同实现对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法律调整,共利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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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特征 城市房屋租赁 合同效力 经济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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