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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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立新. 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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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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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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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是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方法 ,还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 ,是一个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者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方法和类型化立法方法 ,并提出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 ,应当将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 ,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侵权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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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化 侵权行为类型化 立法模式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3)01-0001-14 |
修稿时间: | 2002-11-21 |
Generaliz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Tort and Its Legislative Patterns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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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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