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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
引用本文:杨立新. 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18(1): 1-14
作者姓名:杨立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是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方法 ,还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 ,是一个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者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方法和类型化立法方法 ,并提出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 ,应当将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 ,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侵权行为法。

关 键 词: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化  侵权行为类型化  立法模式
文章编号:1008-6951(2003)01-0001-14
修稿时间:2002-11-21

Generaliz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Tort and Its Legislative Patterns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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