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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工作实务
摘 要:
正人大代表如何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接受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代表主动接受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2010年修改代表法,根据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特点和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的做法,还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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