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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论
引用本文:俞飞颖.确立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初论[J].中国律师,2003(9):57-59.
作者姓名:俞飞颖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经济研究所
摘    要: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破产主义立法,但商自然人都是其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目前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程序都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资格,而不承认不是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具有破产能力。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自然人主体已经成为一种广泛的经济组织,且濒临“破产”的问题亦相当突出,目前全国人大授权有关部门起草的新的《破产法草案》虽已大胆写进这一内容,但仍存在激烈的争论。那么,这些从事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的自然人真的不应该具有破产能力吗?本文作者从几个方面对商自然人破产立法进行了探讨,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编者

关 键 词:破产法律制度  商自然人  破产能力  债权人  财产登记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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