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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完善法院民事主管制度
引用本文:于群,陈吉生.尽快完善法院民事主管制度[J].中国律师,2003(5):80-86.
作者姓名:于群  陈吉生
摘    要:法院主管直接体现了审判权的空间范围,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总是并行不悖、相互作用,因而审判空间范围也就是当事人诉权的空间范围。完善法院主管制度,明确法院主管范围,对于保证法院正确、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权以寻求法律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管制度规定得相当原则,从第3条的规定来看,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民事诉讼范围。但是,由于我国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了制,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受到政府政策的强烈影响,许多财产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均直接由政府政策、命令所引起,法院实际上很难处理。因《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只能由最高法院运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对法院主管问题作出规定,这种法院主管范围由法院自己说了算的做法首先在法理上难于找

关 键 词:中国  人民法院  民事主管制度  主管法定原则  利益保障原则  民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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