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建立程序法庭 兼论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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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文元.应当建立程序法庭 兼论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J].中国律师,2003(2):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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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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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华鼎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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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取消了收容审查的作法,使久押不决的刑事案件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久押的刑事案件仍有大量存在,甚至有蔓延的趋势。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在充分利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后,仍久押不决。主要有以下看来合法实际不合法的几种情况。一、由于侦查部门对无罪推定认识不足,加上侦查手段落后,靠口供定案,所以当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或者犯罪嫌疑人被他人举报,在传唤以后不用《刑诉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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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法庭 刑事案件 审前羁押 司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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