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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郑雪倩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主任
摘    要:自2002年11月份广东发生一种未知病毒的疾病流行,相继在北京、内蒙、山西等地暴发,一直到4月8日卫生部卫疾控发〔2003〕84号文件,明确将此疾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范畴,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SARS”有了正式的传染病的身份。在此非常时期重新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有了更深的认识。

关 键 词:“SARS”  《传染病防治法》  《刑法》  危害公共卫生罪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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