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A有一方古砚,应B之请借其赏玩,由于B本身也是书法爱好者,A允许B在妥为保护古砚的情况下使用,该砚长期由B占有。在此期间,B一直将该古砚放在自己的书房,B的访客因而认为该砚台是B的,B亦未向任何人说明其与A的关系。某日,B之子告知B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为帮其子还债,B将自己收藏的古董出卖一空,但仍未能将钱凑足。为偿债,B将A委托其保管的古砚卖给C,C对AB之间的委托并不知情。A发现此事后向C追讨未果,因此提起诉讼。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此亦无异议,但问题产生在适用法律方面: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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