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曾查阅了260起行政处罚的卷案,其中竟没有1起引用法条全文的,也没有一起将适用的法条的全文作为该行政处罚文书的附件。这里的“法条”,自然是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具体条款。如果担心引用法条全文会造成行政处罚文书过于累赘,那么在处罚文书中仅写明法条的序号而将法条全文作为该处罚文书的附件则不难办到。然而,上述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没有这么做。一、将适用的法条作为处罚文书的附件有利于体现和强化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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