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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时效问题的一点看法
作者姓名:宋彦禄  葛壮志
作者单位: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宋彦禄),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葛壮志)
摘    要: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形象。 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不外乎四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或故意不偿付。二是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四是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自身开展执行力度不够。 实践中的问题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A公司欠B公司400万货款,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应在2001年4月前还B公司400万,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后来,A、B公司都不上诉,法院判决生效。A公司以没有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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