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旧案重提事出蹊跷1986年11月8日,福建某远洋渔业船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渔业公司)与上海某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设备并出租给渔业公司使用,渔业公司承担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的义务。同年11月10日,中国某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上海分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若渔业公司不能按期付租,则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租赁公司付款通知七天内如数缴纳租金。后渔业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租赁公司便将渔业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当时名称已变更为中国某电子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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