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利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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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倪同木,姚英姿.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利弊[J].中国律师,2003(8):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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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同木 姚英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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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
(倪同木),江苏南京大陆律师事务所(姚英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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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做出了调整。它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收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根据《规定》,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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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外民商事案件 集中管辖 司法解释 中级法院 基层法院 中国 法律体系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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