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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
作者姓名:
王志祥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
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关 键 词:
遗弃罪
犯罪客体
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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