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审前阶段特别是侦查初期,被追诉人获得切实有效的律师帮助是公正审判的基本特征,而限制律师帮助则属于例外情形。伯兹诉比利时案判决反映了人权法院对待法定限制律师帮助权所秉持的审查立场,即无论是否具有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律师帮助权,均应采取整体平衡的审查方法。只不过缺乏迫不得已的理由,人权法院应在考虑相关平衡因素的基础上严格审查诉讼程序的整体公正性。对律师帮助权的法定限制并不能解除政府基于例外性、临时性、个案评估的审查责任。立足我国法律实践,反思我国与人权法院之间的差距,人权法院的欧洲实践对完善我国侦查初期律师帮助权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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