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如何正确对待复制件证据
作者姓名:张洋  赵鹏
摘    要:严格来讲,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复印证据材料这种表述,这只是检察官平时的一种惯常表达。在法律文本中,会使用“复制件”一词。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复制件属于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在证据能力上,我国法律并未否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只是在证明力上要弱于原始证据。所以,复制件在我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不过证明力较弱。

关 键 词:证据材料  证据使用  原始证据  复制件  传来证据  司法解释  证据能力  检察官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