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四个思维”,把握“四个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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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海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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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个思维”建立“四个思维”是调解员思想道德素质的具体体现。一是法律思维。调解员要善于用法治的理念,在化解纠纷过程中运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守,帮助双方当事人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和维护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应帮助双方当事人坚持在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思想沟通,依法依规协商。法律是调解员坚持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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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解员 法律义务 法律思维 思想道德素质 法治意识 化解纠纷 诚信原则 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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