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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投保,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
作者姓名:郝蓬  秦鹏博
摘    要:近年来,便捷的保费支付方式,成熟完善的格式保险合同,促使互联网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子投保(也称app录单)。然而,电子投保的便捷性属性意味着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合意磋商时间的减少。因此,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理解不一所引发的纠纷中,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对电子投保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成为法院审查免责条款适用的第一步。

关 键 词:保险合同  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  免责条款  法院审查  保险条款  消费者选择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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