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服务与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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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长华.律师法律服务与社会和谐稳定[J].法治研究,2006(12):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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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长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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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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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律师职业特性
律师职业是在法的框架内为委托人提供维护权利不受侵害的服务,其特点带有一种博弈性,似乎与社会和谐、稳定不合,但实则内涵是相融的,因为,两者可以良性互动,前者对后者有促进功效,而后者对前者起保障作用。不过,现实中有时委托人委托事项具有合法性,可却与地方权力、官员利益存在矛盾,那律师应该如何为委托人服务才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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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职业 法律服务 职业特性 保障作用 委托事项 地方权力 官员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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