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增设挪用公款罪? |
| |
作者姓名: | 陈重 |
| |
摘 要: |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条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增设挪用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