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乡镇党委以五年任期为宜
作者姓名:吉让余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委组织部
摘    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也就是说,乡镇人大已经从原来的每届任期“三年”变成了“五年”,对照十六大《党章》“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的规定,并结合乡镇党委以及乡镇人大、政府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乡镇党委以五年任期为宜。其主要理由有三:

关 键 词:乡镇党委组织  干部任期  中国共产党  干部人事制度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