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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系统的形成探析
引用本文:马贵翔,柴晓宇.刑事简易程序系统的形成探析[J].金陵法律评论,2012(1):3-9.
作者姓名:马贵翔  柴晓宇
作者单位:[1]复旦大学法学院 [2]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5)
摘    要:刑事简易程序系统内在构成包括行为方式简化和主体简化两个层次。方式简化是整个刑事简易程序系统的核心,包括认罪答辩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等纵向模式。主体简化模式包括审判方简化之独任审判、控诉方简化之自诉、控诉方简化之警察机关起诉、辩护方简化之缺席审判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前提,首先应在理论上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尽可能取得共识,重点是广义与狭义的理解以及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对性,以此为理论前提构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系统。

关 键 词:刑事简易程序  方式简化  主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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