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权的确定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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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林泉 林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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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620020 [2]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5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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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回放2008年初,江丽离婚后与被害人戴崇举(女,殁年39岁)之弟相识恋爱。期间,江丽与戴崇举合伙做沙石生意,欠戴崇举10余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率,后江丽偿还了部分本息,尚欠部分无力归还。2009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戴崇举到江丽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井中街7号“银杏苑”3单元6号的租住房内.要求江丽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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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批准逮捕权 2008年 2009年 被害人 离婚后 利息率 武侯区 成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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