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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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博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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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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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是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为了既科学又务实地将政府公共服务纳入法治轨道,当务之急首先应当确立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这一环节是其他后续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政府公共服务法律建构的范畴包括:政府公共服务理念建构的范畴、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构的范畴、政府公共服务主体建构的范畴、政府公共服务对象建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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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公共服务 法律建构 基本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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