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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还是债务纠纷?
引用本文:蒲先藻,杨成德.房屋租赁还是债务纠纷?[J].法律适用,1987(4).
作者姓名:蒲先藻  杨成德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原告赵国源之父赵润澄(已故)同被告陈玉林之父陈明孝(已故)系邻居。1947年3月18日陈明孝因经济困难,向赵润澄借白米伍石,以其座落在某县武阳镇外西街原11号的祖业房屋后房两间、天楼一堂作押,书写了“押借白米”契约。契约载明“其房应收租米即以押借白米应生米息作算相抵,双方甘愿并无勉强”,“日后赎取六年为期,期内不得加押,期满米到房回,至于房屋培补费用由房主担任,折合当时米价记帐,将来赎取时房主应连同押米数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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