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还是债务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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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先藻 杨成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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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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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原告赵国源之父赵润澄(已故)同被告陈玉林之父陈明孝(已故)系邻居。1947年3月18日陈明孝因经济困难,向赵润澄借白米伍石,以其座落在某县武阳镇外西街原11号的祖业房屋后房两间、天楼一堂作押,书写了“押借白米”契约。契约载明“其房应收租米即以押借白米应生米息作算相抵,双方甘愿并无勉强”,“日后赎取六年为期,期内不得加押,期满米到房回,至于房屋培补费用由房主担任,折合当时米价记帐,将来赎取时房主应连同押米数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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