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失落的自由心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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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连峰 何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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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哈尔滨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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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义与公平赋予司法权以神圣性和权威性 ,正义与公平本身却取决于社会公众的信任。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是裁判者之上的裁判者 ,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两大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实质上是一致的 ,只是表现程度和形式有差异。主观性和客观性构筑的证据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自由心证制度的现代意义 :裁判者自由裁量权受到合理性制度的限制 ,裁判者“内心确信”过程体现科学性和法定性。“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为裁判者提供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这弥补了“客观真实”标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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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 排除合理怀疑 内心确信 |
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4)01-0098-03 |
修稿时间: | 2003-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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