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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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廷文 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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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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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成都市检察机关重点研究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研究》(课题编号CJ2011D15)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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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所办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从性质上看,是属于来自外部的柔性监督。这就决定了其产生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是有局限的。为了保障监督的公信力,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模式,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选任模式为宜,将"平民化"和"专业化"相结合。但由于实施成本较高,应拓展监督的范围,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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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监督员 选任模式 监督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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