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任免应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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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仙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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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个别任免权时,出现了一次会议任免2-3名政府副职领导人;也出现了本届各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副职领导人超过了本届各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副职领导人的总和。对此,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笔者认为,这种个别任免远远超过了个别任免的范畴,变相地侵犯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剥夺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应当慎行。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的个别任免。所谓“个别”,《辞海》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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