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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社会保险权益的民事可诉性安排——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若干建议
引用本文:陈步雷.简论社会保险权益的民事可诉性安排——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的若干建议[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154-159.
作者姓名:陈步雷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
摘    要:社会保险权益作为经社文类人权和社会权利,能够赋予其可诉性、使其获得司法救济,仍具有观念性障碍和客观性困难。在社会保险关系已成为社会分配、社会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安排的同时,对相关权益作出完全权利化及可诉性安排,是完全必要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复杂的法律关系组合系统,与劳动关系形成捆绑关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具有劳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平权性关系,仅靠公权力救济是不足的。基于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以及无救济即无权利的事理、法理等逻辑,也须重视该权益的民事可诉性。这是决定我国社会保险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

关 键 词:社会保险权益  可诉性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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