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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人,第三人,还是证明人?
作者姓名:张鹏喆
摘    要:某县饮食服务公司在1987年元月与下属单位红旗旅社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为5年,由红旗旅社周林为承包牵头人,共27人集体承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红旗旅社除每年向公司交5000元承包费外,多挣多得,少挣少得,不挣不得,亏了公司不负担,经营中一切费用开支公司不管,红旗旅社享有经营企业的自主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987年7月天下大雨,红旗旅社隔壁赵华的三间房子倒塌,经过建筑方面的技术人员鉴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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