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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吉林省设立大安市给吉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摘    要:你省1988年5月25日《关于撤销大安县设立大安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大安县,设立大安市(县级),以原大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安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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