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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满意度是首要标准
作者姓名:滕修福
作者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摘    要: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依法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为“建议”)是执行其代表职务、为民代言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些地方规定“一府两院”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提高代表满意率和办结率,使代表满意率和办结率要达到一定的百分比,笔者为之叫好。笔者认为,依法强化“一府两院”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提高代表满意率和办结率,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人员的人大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执行其代表职务、为民代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 键 词:满意度  “一府两院”  标准  代表职务  代表建议  人大意识  代言人  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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