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满意度是首要标准 |
| |
作者姓名: | 滕修福 |
| |
作者单位: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
| |
摘 要: | 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言人,依法对“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统称为“建议”)是执行其代表职务、为民代言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些地方规定“一府两院”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提高代表满意率和办结率,使代表满意率和办结率要达到一定的百分比,笔者为之叫好。笔者认为,依法强化“一府两院”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提高代表满意率和办结率,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人员的人大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人大代表执行其代表职务、为民代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关 键 词: | 满意度 “一府两院” 标准 代表职务 代表建议 人大意识 代言人 满意率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