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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证据的特性
引用本文:肖胜喜.再谈证据的特性[J].政治与法律,1985(4).
作者姓名:肖胜喜
摘    要:一、关于证据的第一性或第二性的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世界是第一性的,人的意识是第二性的。证据,作为诉讼中定案的根据,既不是第一性的,也不是第二性的,既不是完全的客观实在,也不是纯粹的主观想象,而是主观见之于客观,人们的思维正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结果,是主客观的同一体。黄耀祖同志与我商榷的文章(以下简称黄文)引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以说明证据是客观的,而不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我认为,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恰好说明了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因为这里所说的事实,已经不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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