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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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勇.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J].求实,2002(Z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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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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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乐山师范学院政法系 副教授,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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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典型间接民主性质的“代议”政体。在这一政体的实施过程中 ,人民的政治权力发生了两次“委托” :第一次“委托”发生在选民和代表之间 ,人民作为选民把自己的政治权力“委托”给他们信任并且亲自选择的人大代表 :第二次“委托”发生在代表们和“一府两院”之间 ,倍受选民信任的代表们又把选民“委托”给他们的政治权力的绝大部分再一次“转委托”给“一府两院”。在这两次“委托”过程中 ,“代表”始终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说 ,人大代表的状况 ,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工作情况决定着我国人大制度作用的发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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