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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及其司法保障
作者姓名:颜运秋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05BFX004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反垄断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如果反垄断法的目的设置不当或者混乱,将增大反垄断法实施的难度,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只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终极目的。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反垄断诉讼  终极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章编号:1672-769X(2005)06-0045-09
修稿时间:200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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