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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谋杀”考
引用本文:刘晓林. 唐律“谋杀”考[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1): 50-65
作者姓名:刘晓林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谋杀”为唐律杀罪之首,科刑最重、含义庞杂。将唐律中的“谋杀”作为完整的独立形态,鲜有专文研究。唐律谋杀从立法技术上分为典型的谋杀形态——共谋“二人对议”与修正的谋杀形态——独谋“一人同二人之法”;各自形态下,依据犯罪主体与谋杀对象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分为一般谋杀与特殊谋杀;谋杀行为依据行为结果分为谋而未行、谋而已伤、谋而已杀三阶段。具体的谋杀行为在科刑上多参照别条律文而不见本条规定,又受《名例》中总则性律文与各篇分则中诸多“通则性条款”的影响,具体谋杀行为的科刑情况甚为庞杂而亟待考证。

关 键 词:唐律疏议  谋杀  共谋  独谋

Documentary Study of Murder i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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