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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共同标准——兼与万鄂湘同志商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作者认为在国际人权领域存在人权的共同标准;人权共同标准是人权的共性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基本表现,是各国共同利益和协调意志的体现;它与各国实现人权的“具体模式”截然不同;人权共同标准的确立根据:一是国际习惯法,二是国际条约法,至于国民物质生活质量“指数”,因其不具备“标准”的特征或功能,不能作为人权的共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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