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均有立法变通权,可分别制定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尽管经济特区法规在数量上远不及自治法规,但裁判文书网检索的结果显示,法院对于经济特区法规中的变通条款适用却更为频繁。尽管从制度层面看自治法规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理均有适用的空间,只是适用的方式不同,然而立法法所确立变通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难以发挥实效。主要原因还在于实务部门认知上偏差,对此首先应提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知,厘清单行条例的独特属性,最后对变通条款的正当性存疑的再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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