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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府司法形式化的历史考察——以诸曹官为中心
引用本文:汪庆红.宋代州府司法形式化的历史考察——以诸曹官为中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1):98-111.
作者姓名:汪庆红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帝制中国法律统一适用保障机制研究》(项目(13YJA820046)的前期研究成果)
摘    要:司法形式性是韦伯理性化理论体系中,用以描述司法审判以法律规则为主导这一特质的基本范畴。从诸曹官司法职权的专门性、素质培育的专业性和审判思维的法律性三个方面考察,两宋时期州府司法的形式性呈现出一个跌宕起伏的曲折发展历程,即由宋初的强势呈现到北宋中期的逐渐减弱,从神宗年间的登峰造极到至此之后的再度低迷,直至南宋末年一蹶不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儒家德主刑辅理念和法家事断于法主张对司法制度建设及其运行影响的强弱,成为影响宋代州府司法形式性的主导因素。

关 键 词:州级司法  形式性  职权分配  素质培育  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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