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事故鉴定某些规定与法律存在的抵触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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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华象. 谈医疗事故鉴定某些规定与法律存在的抵触性[J]. 证据科学, 2001, 8(3): 13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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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华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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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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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l987年以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一直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法律依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遵循的法律法规也主要是《办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人们对适用《办法》而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公正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尤其是近十年来《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法律、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办法》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因而在实践操作中,《办法》已明显滞后,与现行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不协调。甚至在诉讼法理上与民法通则和三大诉讼法明显地抵触和冲突。显然,《办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补和变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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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 处理 行政法规 |
The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some stipulations malpractice experti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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