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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批准权的思考
作者姓名:项钰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465150
摘    要: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变更逮捕措施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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