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检察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批准权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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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项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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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465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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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措施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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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 变更逮捕措施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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