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规定不足的评价与完善设想
作者姓名:张卫东
作者单位: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 陕西·商洛726000
摘    要:在我国民法中,法定代表人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确立的最初目的是使交易当事人明晰谁有权代表公司,从而使商事法律关系明确化、行为效果与法律责任确定化,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但由于我国立法将该制度规定得过于极端,实践中又缺乏灵活的变通,使这种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弊端重重,难以发挥预期效用。我国新《公司法》在肯定法定代表人制度合理性的同时,对该制度作了一定修改。本文赞同新法对于法定代表人非法定化的规定,并建议立法可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取消现有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规定。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法定单一制  非法定化  多元化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