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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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若干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 2003, 0(1): 99-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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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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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杭州,31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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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包含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概念应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一致,同时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煤气、血液等商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另外还应对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建筑工程做出专门的规定;本罪的认定应将销售金额修改为经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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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产品 销售金额 |
文章编号: | 1005-9512(2003)01-0099-05 |
On Position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etition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in China After Its Access to W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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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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