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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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允.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反思[J].政治与法律,19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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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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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困公证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公证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无庸置疑,但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也作为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任务,却有进行反思的必要。笔者在进行各国公证法的研究时,发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公证法或公证人法象我国公证法这样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定为公证的目的和任务。这种中外公证法上的显著差异并不是偶然的。我国的公证制度虽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也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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