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法院附设ADR机制比较——以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设计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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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鸣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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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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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附设ADR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即法院在纠纷解决的主导作用,即当事人将纠纷诉请法院解决时,法院以建议、指令的方式将其引导到ADR机构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附设ADR,不仅是一种纠纷处理的流程,也是一种松散式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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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台民商事纠纷 调解程度 保障机制 司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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