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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与合理价格
引用本文:黄凤龙,刘远萍.善意取得与合理价格[J].福建法学,2014(2).
作者姓名:黄凤龙  刘远萍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摘    要:《物权法》第106条将"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作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表明立法者更侧重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合理价格"是指区间价格而非一个特定价格。"合理价格"要件化的立法同我国"零售式"的立法体例、立法者拟借助法律规则提升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平的目的以及公权力的管制意图密切相关。其因无法对"合理价格"进行精准定义,导致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和法律解释难题,同时,违背私法自治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以及生活现实。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合理价格  构成要件  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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