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侦查权的属性乃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故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并不冲突。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相去甚远,意图通过法律移植的方法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中剥离出去,改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另行成立的机构行使,很可能水土不服。并且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问题主要是独立性弱、侦查措施匮乏,对此可通过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建立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等方法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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